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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1966年9月23日,中共中央批轉了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和國家經濟委員會《關于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》后。涇縣于1966年10月23日在涇縣大會堂召開了縣直機關、廠礦等單位的職工大會,全文宣讀了《報告》。次日,公私合營涇縣宣紙廠根據《報告》精神,具文上報給涇縣縣委,要求將“公私合營”轉為“國營”,主要內容有:1、“公私合營涇縣宣紙廠”改為“國營涇縣宣紙廠”,廢除一切舊印、信,使用“國營涇縣宣紙廠”的新印、信;2、撤銷私方代表并撤除資方代表曹康齡副廠長職務,另行安排工作;3、暫時停止支付資本家的定息。1966年11月28日,安徽省輕工業廳發“(66)輕辦字第21號”文件批準“公私合營涇縣宣紙廠”改為“安徽省涇縣宣紙廠”,并頒發新公章,于1967年1月1日正式啟用,完成了公私合營到國營的轉換。
??因時代、體制等關系,其隸屬關系也不斷發生變化。宣紙聯營期間,屬于涇縣管理。公私合營期間,涇縣宣紙廠的隸屬關系不斷發生變化,1961年10月之前,先后為涇縣工商科、公交科、商業局、工業局管理; 1961年11月,由蕪湖專區商業局過渡,轉至安徽省手管局管理; 1964年5月,轉至安徽省輕工業廳管理。1966年,經安徽省輕工業廳批準,將“公私合營涇縣宣紙廠”更名為“安徽省涇縣宣紙廠”,屬于省級地方國營性質;1968年8月,隸屬關系改成涇縣生產指揮所。至今,一直歸屬于涇縣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