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紅星宣紙掃一掃 關注我們
古代宣紙作為貢品進貢給朝廷,沒有明顯的標識。據留存到現代的文獻考證,宣紙最遲在明代就由朝廷直接調撥,并且數量很多,幾乎是全縣全年的產量,故而流入到民間的極少。這一史實可參看前期《大講堂》上所言“由巡按直接從涇縣宣陽都調紙”的篇目。及至清代早中期,宣紙產業發展已從涇縣宣陽都發展至宋村、小嶺一帶,提供給朝廷的宣紙有了選擇余地,在民間市場上形成了一定的競爭,最早使用明確商標的是清雍正年間,汪大謙在其產品上用“汪六吉”水印,以示與別的宣紙產品區別,當時的涇縣同行業稱其為“自嘆弗如”。隨后,行業中紛紛效仿。
在企業使用商標時,一般都將企業名稱與商標打捆使用,除了汪六吉外,還有朱同太、曹恒吉等。世襲時間久、另辟場地生產的企業又以不同的后綴以示區別,如:汪六吉墨記,曹洪昌承記、熙記,曹義發鴻記、云記、賀記、生記,曹恒源步記、桃記、秀記、棟記,曹恒吉南記、壽記,曹允源樵記、和記,曹寶聚郁記、忠記、龍記等。還有在外地開設的紙號、紙棧以名號區分,如九合號、永聚號、楚才夏記、六吉號、義合號、元記、玉記號、林一號、旭大號、開陽號等。一般都在產品的封刀口打上商標、企業名號印戳,加上印制的商標(形似廣告冊),以竹絲、箬葉為外包裝打捆成件后打上標記以示區分。
鴉片戰爭后,中國開始執行商標管理制度,隨后的北洋、民國政府及邊區都有延續,規模宣紙企業、商號向官方申請登記后,封刀印上部加蓋“官”字。1949年后,“宣紙生產聯營處”引用此前的文化習慣,但又認為使用“官”字已不合時宜。當時的宣紙工人一致建議用國旗上的 “紅星”替代舊時“官”字作為“封刀印記”,以示宣紙行業的新生。1982年,我國實施了《商標法》,涇縣宣紙廠將“紅星”注冊為商標。涇縣小嶺宣紙廠將“紅旗”注冊為商標。截止到2015年,涇縣的宣紙、書畫紙企業注冊商標達到400多件,有的企業注冊多個商標,主要作用為:一是為了保護主要商標,二是采用商標區分產品等級,三是主要商標在境外注冊。